首页 > 辽宁律师 > 借款合同无效,共有3人中有一人使用全款,是否负责?

借款合同无效,共有3人中有一人使用全款,是否负责?

admin 辽宁律师 2024年03月17日
下列借款合同无效: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而订立的合同;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无资质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而订立的合同等。对于无效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合同无效,并请求造成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阜阳颍州区律师 广州黄埔区律师 泰安律师 会昌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律师 温州律师 鹤岗律师 漳州律师 杭州余杭律师 合肥律师 海北律师 上海律师 丽水律师 西宁律师 台州律师 新昌律师 定海律师 合肥庐江县律师 晋江市律师 张家港市律师 杭州上城区律师 漳州律师 太原律师 阳新县律师 嘉兴律师 遵义律师 温州律师 滁州律师 昆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