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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政府征用的房屋能收回吗?

admin 辽宁律师 2024年03月12日
一、解放后被没收的房屋能要回吗1、解放后被没收的房屋不能要回。解放初期没收的地主房屋已经没收,是无法归还的。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二、没收财产房子怎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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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征地土地的补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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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强制拆迁,不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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