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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仲裁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admin 辽宁律师 2024年03月09日
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
列下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案期限:
1.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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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为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相应地延长期限。经济仲裁期限的时长由使用的仲裁规则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四十九条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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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具体如下: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7条规定,对于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仲裁程序的时间,要看当事人的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裁决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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